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京建材〔2008〕24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耗 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制定的《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郑学忠(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统计 通知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活动,加强建筑能耗管理,为建筑能源管理、能源结构调整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及相关统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统计对象在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区、县级(含区、县级,下同)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包括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二)“报表制度”中明确的在北京市抽取的23个街道、镇的居住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 (三)为抽样的23个街道、镇范围内的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锅炉(机)房。 建筑能耗统计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市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活动坚持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坚持逐级上报、层层负责,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客观、完整、准确。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组织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主要负责编制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活动的专项预算;建立建筑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及数据库;组织建筑能耗统计培训;发放并回收建筑能耗统计报表,组织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对调查和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向建设部报送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同时向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提供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 市市政管委负责协调市热力集团及其它集中供热单位、市燃气集团及其它燃气公司,采集和汇总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供热耗热量、燃气消耗量和列入统计对象的集中供热单位(锅炉房)供热量、能源消耗量数据,并将数据汇总提交市建委。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集中供热耗热量、锅炉房及热交换站集中供热量采集方法、工作方案及预算,报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公司采集、汇总和上报建筑能耗统计对象(不含居住建筑)的电耗数据。 市统计局会同市建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对全市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评估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建委在各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组建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协调小组或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本区、县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县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方案;配合市电力、供热、燃气等单位,进行电耗、燃气用量、集中供热耗热量的采集工作;按照“报表制度”和本办法,采集和汇总本区、县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基本信息、居住建筑电耗、生活用煤量和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及其它能源消耗量,并将数据汇总提交市建委。其中,顺义、怀柔、密云、平谷、延庆五区、县建委的燃气量统计工作需协调本区、县燃气公司等单位,采集和汇总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燃气消耗量及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量,并将数据汇总提交市建委。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区、县建委做好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各区县其它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电力公司根据“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现有的用电量采集方法,提出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对象(不含居住建筑)用电量采集方法、工作方案及预算,报市建委,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并组织实施;采集和汇总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对象(不含居住建筑)的电耗数据报市建委,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各区、县建委进行居住建筑电耗统计,并协助市建委对各区、县统计的居住建筑电耗数据进行审核。 市热力集团及其它集中供热单位根据“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现有的集中供热耗热量采集方法、需解决的问题、工作进度,提出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集中供热耗热量、锅炉房及热交换站集中供热量采集方法、工作方案及预算,报市政管委,并组织实施;采集和汇总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耗热量、集中供热单位(锅炉房)的供热量和能源消耗量数据,并将数据汇总提交市市政管委。 市燃气集团根据“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除顺义、怀柔、密云、平谷、延庆区县外)现有的燃气消耗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量采集方法、需解决的问题、工作进度,提出市(除顺义、怀柔、密云、平谷、延庆区县外)楼栋燃气消耗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量采集方法、工作方案及预算,报市建委,并组织实施;采集和汇总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燃气消耗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量数据,并将数据汇总提交市建委。 北京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新奥京谷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夏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区燃气公司根据“报表制度”的要求,分别结合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顺义现有的燃气消耗量采集方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量采集方法、需解决的问题、工作进度,提出本区、县楼栋燃气消耗量采集方法、工作方案及预算,分别报各自所在区、县建委,并组织实施;采集和汇总各自所在区县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楼栋燃气消耗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用量数据,并将数据汇总提交各自所在区、县建委。 第七条 统计指标分类和内容以“报表制度”中的报表为准,不能漏项(没有的填无)。其中: (一)基本信息:包括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全部统计对象。内容包括建筑名称、类型、面积、层数、功能、竣工时间、供热方式等。 (二)能耗指标:包括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对象和第(二)款中按照“报表制度”抽取确定的20%建筑。内容包括建筑一定时期内的电、煤、燃气等能源的消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量。 (三)集中供热量指标:包括以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全部对象。内容包括锅炉房为民用建筑供热的总面积,一定时期内的燃料消耗量和供热量等。 第八条 2007年建筑能耗数据年报按前五年平均数填报或按2007年实际数据填报。2008年起,楼栋供热耗热量和列入统计对象的集中供热单位(锅炉房)供热量、能源消耗量数据按每月一次填报,其它建筑能耗量按2月一次填报。 尚未安装楼栋建筑能耗计量表、远程传输系统的民用建筑能耗量,采用入户采集方法。安装了楼栋建筑能耗计量表、远程传输系统的民用建筑能耗量,由市建委通过能耗统计信息平台生成建筑能耗量数据。 按照以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并进行数据采集。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市建委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市政管委、北京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发放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能耗统计报表,并组织有关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二)各区、县建委按“报表制度”和本办法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基本信息采集,上报市建委,市建委统一录入本市建筑能耗统计信息平台数据库,由计算机编码后,对其中23条街道和镇20%的建筑进行计算机抽取,确定我市需填报“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表的统计对象。 (三)市建委将需填报“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表的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按属地和条块分别提供给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市政管委、北京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组织填报相应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经审核后,按照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统一编码,将各建筑能耗数据通过网络及书面报表形式发送至本市建筑能耗统计信息平台数据库和市建委,由市建委汇总后,生成“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表库,再由计算机按“报表制度”自动生成各类建筑能耗统计报表。 市建委将需填报“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量台帐”表的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组织确定为23条街道建筑供热的集中供热锅炉(机)房名单,组织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及其它集中供热单位,填报各锅炉房的集中供热建筑面积、燃料消耗量、供热量数据,经审核后,按照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统一编码,将各建筑能耗数据通过网络及书面报表形式发送至本市建筑能耗统计信息平台数据库和市建委,由市建委汇总后,生成“城镇集中供热单位供热量和能源消耗量台帐”报表库,再由计算机按“报表制度”自动生成各类建筑能耗统计报表。 (四)市建委对全市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及各类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报市统计局审核后,上报建设部。 (五)统计数据采用电子报表的形式报送,所有正式报表同时报书面报表1份,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电子报表报送渠道为建设部建立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报送系统”。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各区县和各部门向市建委报送半年报时间为7月15日前,报送年报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市建委向建设部报送综合表时,须同时报送各基层单位数据。 第十一条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市政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及其它燃气公司、市热力集团及其它集中供热单位等相关部门可从本市建筑能耗统计信息平台数据库,按照各自权限下载相关建筑能耗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各统计对象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如实提供或填报能耗统计报表或其它统计资料。实施建筑能耗统计活动的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在进行建筑能耗统计时,对能耗统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统计对象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有虚报、伪造、拒报统计报表及干扰统计工作人员行使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或者统计实施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有窃取、篡改统计报表,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能耗调查统计对象商业秘密,随意公布或擅自泄漏其所掌握的调查统计报表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政管委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